校纪委主要职责: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省监委研究处置。
3.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使用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监察措施。
4.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5.针对监督、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6.行使省监委授予的其他监察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