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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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来源:省纪委网站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9日 00:00

为加强我省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实际,现对我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四、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五、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占有学校公共财物;

(二)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在学校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校品牌或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在主持或参与有关教学科研经费分配、项目审定、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科研课题或 奖项的申报、鉴定及人员组织等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时,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特殊利益;

(三)个人插手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物资、建材、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四)利用职权指定购置教学科研设备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门面房出租等;

(五)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准巧立名目挤占出国(境)名额和相应经费,谋取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称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

九、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承揽教育基建、维修工程、物资设备供应,以及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考试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等费用。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在鄂高等院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