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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23:56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8524

 

 

 

湖北大学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全面体现学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校长为学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各类学生的招生录取和选拔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相关单位(部门)的校领导分别是学校相关类别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承担相应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

纪委书记是学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监察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承担相关监管和协调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及招收研究生的各学科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体育学院、知行学院等负责招生录取及考试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为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纪检委员对所在单位的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加强监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

从事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程序,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学校与实施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单位(部门)签订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负责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单位(部门)建立和实施签订责任制承诺书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及督察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参与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要细化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思想教育和督察工作,切实发挥自我监督作用。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文件规定进行监督;针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和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及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校监字2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