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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2015-08)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占70分,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占30分。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扣5分。

第三章 步骤和要求

第六条 集中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检查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

第七条 平时考核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单位)平时上报的主要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评定。

第八条 检查考核前,开展自查和民意调查两项工作。

(一)自查。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评分细则开展平时考核指标自查,并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纪委上报本年度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民意调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统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访问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内容包括,反腐倡廉建设满意度、反腐倡廉建设重视度、腐败遏制程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反腐倡廉信心度。

第九条 检查考核中开展述职述廉、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召开检查考核意见反馈会等工作。

(一)述职述廉。检查考核组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检查考核组组长主持,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地方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候补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0%。

部门(单位)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10%。少于50人的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述职述廉应将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两天以一定形式告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述职述廉结束后,检查考核组现场组织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检查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对党委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评价;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

地方个别谈话对象在20人左右,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少于5人。

部门(单位)个别谈话对象在15人左右,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离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被检查考核单位应根据谈话人员范围,提前两天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检查考核组。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检查考核组确定。

(三)查阅资料。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评分细则检查相关资料。

(四)意见反馈。对地方检查考核的,召开意见反馈会,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部门(单位)检查考核的,可召开意见反馈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条 检查考核后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考核情况,提交检查考核报告和评分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党内通报重点内容是:被检查考核单位得分排名情况、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社会公开重点内容是: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

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一般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社会公开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评分。

评分细则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检查考核得分一般应在90分以上,并按检查考核得分排序确定。地方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考核单位的20%,部门(单位)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单位的30%。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在平均分以下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检查考核得分排名靠后,且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评价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结果按以下五种方式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二)对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地方、部门(单位),以上级党委名义予以通报,并作为其他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对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偏低,且廉洁自律不满意率偏高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委托其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或廉政约谈。

(四)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连续2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调整其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被检查单位及其党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评先表彰资格;连续2年不合格的,调整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党员负责人带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