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08:21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鄂办发〔2014〕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 否决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七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领导班子,不否决结案年度领导班子;
(二)跨区域、跨部门(单位)调动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地方、部门(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三)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个人违纪受到查处,案发地方、部门(单位)及时发现、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四)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负领导责任而被否决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案发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被否决,只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否决。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负责“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否决建议,提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下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不当的,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被否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前,须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十三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扣除当年度奖励性津贴补贴。一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对象。
第十五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须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向作出否决决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