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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来源:纪委办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4日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实效,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和制度机制风险等,建立排查、分析、监控、处置风险的工作制度,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全校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五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一致,负责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

校内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为本单位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专班,负责落实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三章 腐败风险点的排查

第七条 收集腐败风险信息。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案件检查、责任审计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以及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等活动,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切实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八条 排查腐败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确定腐败风险点位置和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风险责任。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掌控行政权力,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九条 界定腐败风险等级。在全面查找、评估和分类整理风险点的基础上,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

第十条 依据原则界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特别容易发生腐败的部门(单位)、岗位及工作环节且发生腐败现象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确定为一级风险点;

(二)比较容易发生腐败的岗位和工作环节且发生腐败现象后有一般不良影响的,确定为二级风险点;

(三)其他可能发生腐败的岗位和工作环节,确定为三级风险点。

第四章 腐败风险的预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当事人发出腐败风险预警函,提出整改要求:

(一)对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将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腐败风险的防控

第十五条 腐败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风险防控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腐败风险教育。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对在风险点岗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其认识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七条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有效防范腐败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部位、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进行登记和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章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将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重视。是否对预警防控工作重视,制度机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界定腐败风险是否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具体。实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排查是否具体、全面、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工作作风是否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明显增强,测评群众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细则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党委于2009年10月27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校党字〔200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