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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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北大学纪委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00:00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举办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学校党代会、学校教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学校表彰会、全省性及以上大型研讨会;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主办召开的全校性会议;

(三)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

(一)一类会议应当报经校党委、行政审批。

(二)二类会议应当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三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会议地点:

(一)会议地点均安排在校内会议室、礼堂或学术交流中心等;

(二)参会人员无外地代表的会议,不安排住宿;有外地代表的,本校会务工作人员可在校内学术交流中心住宿,须到校外住宿的,每人每天限额300元;

(三)到校外举办会议的,须报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

会议伙食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每人每天12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学术性会议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校外人员参加研讨会、座谈会,其参会的食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二)不得到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时间和寒暑假筹备会议的,工作人员加班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一般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报学校给予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主办国际性会议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