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北大学纪委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00:0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临时公务差旅活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武汉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如实填写《湖北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武汉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省内出差,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参加校外会议报销会务费的,不再补助会议期间的伙食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学校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在目的地区域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参加校外会议报销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报销市内包干交通费及出差目的地区域发生的出租汽车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一般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途中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可凭会议通知按照规定报销住宿费、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因公务需要到武汉市以外地区驻点工作的,按规定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驻点期间不另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