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17:02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委关于基层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有关精神,学校对《湖北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校党办字〔201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湖北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以问题为导向,牢牢把握政治巡察目标,通过巡察督导,着力了解并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学校提质进位及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政治及组织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发扬民主、推动整改、促进提高等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为校内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学校党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巡察督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巡察督导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主体责任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巡察督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部署巡察督导工作任务和重要安排;
(三)听取被巡察督导单位的自查报告;
(四)研究巡察督导成果的运用及分类处置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处理巡察督导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巡察督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七条 巡察工作是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一岗三责”等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是: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情况;
(二)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三)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不力等问题;
(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违规违纪行为多发、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问题;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妄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六)落实教育部关于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情况;
(七)落实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的情况;对本单位发生
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学校事业和师生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师生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八)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党务政务公开以及干部人事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巡察准备
(一)巡察督导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工作计划,确定被巡察单位,部署工作任务及安排,具体开展巡察督导工作。
(二)开展巡察督导工作前,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分析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巡察督导工作具体方案。
第九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到达被巡察单位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巡察督导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可通过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适当形式,扩大巡察督导监督面。
(二)巡察督导工作小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督导期间,工作小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自查报告;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 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机动式巡察或点穴式巡察,使巡察工作形式灵活、方法多样,注重成效。
第十条 巡察报告
(一)巡察督导工作小组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校党委及时听取巡察督导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督导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落实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落实整改要求,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督导工作小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需要,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第十三条 问题处理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以下途径移交处理:
(一)对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以及各种违纪行为和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二)对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人事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三)其他问题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
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巡察工作的有关资料,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归档。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巡察督导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督导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督导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督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督导工作小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巡察督导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校党办字〔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