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17:12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党内规章制度修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校党办字〔2018〕24号)精神,学校对《湖北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校党办字〔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8年10月20日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落地生根,根据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准确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鄂纪发〔2018〕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和源头治理,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提高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办学环境。
(二) 工作原则
1.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纪;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4.坚持动辄则究、及时纠偏;
5.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
6.坚持反腐惩恶、保持高压态势。
(三)目标要求
通过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不断强化党组织、党员的纯洁性、坚定性。
二、准确运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发现党员思想、作风、纪律、家风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予以提醒的;反映问题笼统,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批评教育的;涉嫌违纪违法,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2.第一种形态主要运用交心谈心、廉政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约谈、函询、诫勉等6种方式。
(1)交心谈心。各级党组织、纪委和领导干部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交心谈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每年对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二级单位正职至少进行两次廉政谈话,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交心谈心。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定期与班子其他成员开展谈心活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人员开展谈心活动。
(2)廉政提醒。对于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要及时提醒。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法定节假日前夕,对党员干部要进行关键节点的廉政提醒。
(3)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通过巡察、经济责任审计、检查考核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经核查党员干部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部会上给予点名批评,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自我剖析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后,各级党组织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4)约谈。约谈分为工作约谈、廉政约谈和信访约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工作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工作约谈主要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廉政信访约谈涉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书记约谈。对二级单位(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的谈话,可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组织部、纪检部门和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进行,并将谈话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针对有干部群众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信度较强、属于违规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或者在监督检查、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信访约谈,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并做到“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和“三个不能谈”:即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廉政勤政方面问题的以及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反映新提任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以及反应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的优先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反映问题严重且可查性强的以及反映问题和信访举报多的不能谈。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按要求将约谈情况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纪委要将有关约谈情况通报学校组织部,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5)函询。针对有干部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引人关注、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在监督执纪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有必要以这种方式给子提醒的,纪检部门或组织部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应由党员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审签,若函询对象为二级党组织书记,说明材料应由该单位纪检委员签署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部门或组织部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函询要遵循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纪检部门或组织部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学校纪委要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函
询结束后,纪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组织部,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员干部要将函询情况在本单位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要对被函询对象进行谈话,函询材料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6)诫勉。诫勉分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对信访举报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严重或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视具体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派人参加。对一般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参加,诫勉谈话应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2.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是:
(1)给予党纪轻处分。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2)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等。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主要是: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但具有加重处分情形的;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2.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是:
(1)给予党纪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等组织措施。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规定给子党纪重处分的同时,综合违纪事实、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1.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主要是:经立案审查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
2.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主要是:
(1)依纪依法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几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实际成效
(一) 切实履行责任。学校党委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不断提高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干部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责述廉内容。学校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对监督执纪问责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约谈、函询、诫勉、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三)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将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等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综合运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建立完善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对党员干部实施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的说明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相关材料统一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党员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司法处理等相关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讲求方法实效。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对受到纪律惩戒的党员要根据《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鄂组通〔2018〕19号)的规定,落实好教育帮扶工作。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