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级 > 正文

湖北大学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8: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的积极作用和加强校纪委与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日常联系,不断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校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分工联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积极发挥沟通、协调、指导和督促作用,按照发现情况、提出建议、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党组织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二)密切关注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等情况;

(三)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四)参与检查二级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巡视巡察整改等情况;

(五)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纪律教育;

(六)协调解决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做好有关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及领导干部约谈提醒等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广泛收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纪委委员会或纪委书记汇报;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要求:

(一)纪委委员要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掌握监督执纪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二)纪委委员每学期到联系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不少于1次,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督促指导、参与活动、调查研究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联系工作记录;每学期向学校纪委汇报联系工作进展情况1次;

(三)纪委委员对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制止和纠正,并报学校纪委备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学校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后进行;

(四)纪委委员开展联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规依纪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主动配合纪委开展工作,与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本单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校纪委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或进行责任追究时,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联系该单位的纪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单位的确定由学校纪委研究后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与纪委委员的沟通联系,负责收集整理纪委委员反映的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514